勞動事件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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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12 條讓勞工就僱傭關係、工資、退休金、資遣費涉訟,裁判費僅需繳納三分之一,執行費超過 20 萬部分暫免徵收。
Q · 勞工告老闆討薪水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只付三分之一
依勞動事件法第 12 條,勞工就確認僱傭關係、工資、退休金、資遣費涉訟,起訴或上訴只需繳納民事一般裁判費的三分之一(暫免三分之二)。一般民事裁判費約為標的額 1.1%,本條優惠後實際支出約 0.37%。強制執行時,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 20 萬元部分的執行費也暫免徵收,由執行所得扣還。
深度解讀
你被老闆拖欠三個月薪水15萬,想告,律師跟你說民事裁判費按標的額計算,你要先掏1500元才能開始打。對一個已經被欠薪的人來說,這是第二次打擊:欠你的錢沒拿到,還要先墊錢去告他。第12條把這堵牆拆掉三分之二:你只要付500元就能起訴。不只這樣,贏了要強制執行時,超過20萬的部分執行費你也不用先繳,從執行所得裡扣。這條不只是改善,是把勞工打官司的財務門檻整個砍掉一大半。立法者清楚知道:如果告一個老闆比被老闆欠錢還要痛,這種訴權等於沒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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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