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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2. 因前項給付聲請強制執行時,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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