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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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工會集體訴訟超過 100 萬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依第 40 條提起的不作為訴訟則完全免徵。
Q · 工會告公司,到底要不要繳裁判費?
超過 100 萬部分暫免,不作為訴訟全免
依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第一項,工會依民訴 44-1 及本法 42 條提起的訴訟,超過 100 萬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敗訴可能補繳);第二項規定,工會依第 40 條提起的不作為訴訟(要求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完全免徵裁判費。「暫免」與「免徵」一字之差,敗訴後果天差地遠,工會選錯路徑可能在勝負揭曉後被命補繳上百萬。
深度解讀
一個工會幹部坐在辦公室算數。公司系統性違反加班規定,兩百多個勞工受害,全員加入集體訴訟的話光裁判費就要三百多萬。算到這裡他沉默了。第 13 條就是為這個場景存在的:工會代表會員起訴時,超過 100 萬的裁判費「暫免徵收」,先不用繳,判決結果出來再處理。更強的是第二項:依第 40 條提起的不作為訴訟(要求公司停止某個違法行為),整個訴訟完全免費。這兩個機制把台灣集體勞動訴訟的財務門檻拆掉了一大半。但很多工會不知道它存在,或者沒搞清楚「暫免」跟「免徵」的差別:前者敗訴後可能要補繳,後者是真的不用繳。選錯路徑,結果可能天差地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
- 第四十二條條文
- 徵收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第四十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條文
- 勞動事件法 第 40 條條文
- 勞動事件法 第 42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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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