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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動事件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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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2. 2.工會依第四十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免徵裁判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工會集體訴訟超過 100 萬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依第 40 條提起的不作為訴訟則完全免徵。

Q · 工會告公司,到底要不要繳裁判費?

超過 100 萬部分暫免,不作為訴訟全免

依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第一項,工會依民訴 44-1 及本法 42 條提起的訴訟,超過 100 萬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敗訴可能補繳);第二項規定,工會依第 40 條提起的不作為訴訟(要求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完全免徵裁判費。「暫免」與「免徵」一字之差,敗訴後果天差地遠,工會選錯路徑可能在勝負揭曉後被命補繳上百萬。

白話解讀

一個工會幹部坐在辦公室算數。公司系統性違反加班規定,兩百多個勞工受害,全員加入集體訴訟的話光裁判費就要三百多萬。算到這裡他沉默了。第 13 條就是為這個場景存在的:工會代表會員起訴時,超過 100 萬的裁判費「暫免徵收」,先不用繳,判決結果出來再處理。更強的是第二項:依第 40 條提起的不作為訴訟(要求公司停止某個違法行為),整個訴訟完全免費。這兩個機制把台灣集體勞動訴訟的財務門檻拆掉了一大半。但很多工會不知道它存在,或者沒搞清楚「暫免」跟「免徵」的差別:前者敗訴後可能要補繳,後者是真的不用繳。選錯路徑,結果可能天差地遠。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為工會集體訴訟裁判費減免規範,建立兩層機制:第一項對工會依民訴 44-1 及本法 42 條提起的團體訴訟,超過 100 萬元部分採「暫免徵收」(敗訴後可命補繳);第二項對依第 40 條提起的不作為訴訟採「完全免徵」。立法目的在於降低集體勞動訴訟的財務門檻,使資源相對弱勢的工會能對抗系統性違法的雇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工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如果敗訴了怎麼辦?

「暫免」的意思是先不繳,不是真的不用繳。如果工會最後敗訴,法院會命工會補繳這部分裁判費(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第一項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搭配適用)。實務上,工會在選擇走暫免路徑前,會先評估勝訴機率。若訴訟標的可能破千萬,即便只補繳超過 100 萬部分對應的裁判費,工會財務仍可能撐不住。這時更好的策略是分階段訴訟,先打幾個標竿案例,或優先改走第 40 條不作為訴訟路徑(完全免徵)。

Q2什麼情況下工會可以走第 40 條的不作為訴訟?

第 40 條是指工會對雇主違反勞動法令的行為,可以提起「停止這個違法行為」的訴訟。例如公司系統性違反加班費計算規則、普遍性不依法提撥勞退金、違法使用派遣等。重點是請求內容是「停止違法」而不是「賠錢」。這種訴訟的殺傷力在於它會變成企業的長期制度負擔,勝訴後公司必須改變整個系統性做法,而且因為不用繳裁判費,工會很難被財務拖垮。很多企業法務對這條的警戒等級比一般求償訴訟還高。

Q3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是什麼?

規範工會集體訴訟的裁判費減免,分為「暫免徵收」與「完全免徵」兩種路徑,是台灣集體勞動訴訟降低財務門檻的核心程序設計。

Q4工會訴訟暫免裁判費是什麼意思?

暫免徵收指起訴時不需預繳裁判費,但敗訴後法院可命工會補繳。僅針對超過 100 萬元的訴訟標的部分適用。

Q5什麼叫不作為訴訟?

原告請求被告停止特定違法行為的訴訟類型,例如要求公司停止違法加班、停止系統性短提勞退金。本條第二項對這類訴訟完全免徵裁判費。

Q6工會集體訴訟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本條第一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公益社團法人團體訴訟)及勞動事件法第 42 條(選定當事人),第二項依本法第 40 條(不作為訴訟)。

Q7工會怎麼申請暫免徵收裁判費?

於起訴狀明確援引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第一項,說明訴訟標的金額及超過 100 萬元部分,請求法院准予暫免徵收,不要只靠法院主動適用。

Q8工會敗訴後要怎麼補繳裁判費?

法院判決確定後會裁定命工會補繳暫免部分的裁判費,依民訴規定按訴訟標的金額計算(約 1.1%),逾期可能遭強制執行。

Q9工會怎麼提起第 40 條不作為訴訟?

具體指明雇主違反的勞動法令條款與違法狀態,請求法院判令停止該違法行為,不請求金錢賠償,可享完全免徵裁判費。

Q10工會集體訴訟的訴訟標的金額怎麼算?

依勞動事件法第 11 條,定期給付以權利存續期間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以十年計),加班費、退休金等可累加計算全體會員受害金額。

Q11「暫免徵收」和「免徵」差在哪?

暫免是先不繳但敗訴可能補繳,免徵是真的不用繳;第一項是暫免(求償型訴訟),第二項是免徵(不作為訴訟)。一字之差,工會財務承受能力天差地遠。

Q12工會訴訟(第 13 條)跟個人勞工訴訟(第 12 條)差在哪?

第 12 條適用個別勞工就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訴訟暫免;第 13 條適用工會代表多數會員的集體訴訟。原告適格、訴訟類型、適用門檻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 paragraphSecond paragraph
適用範圍工會依民訴 44-1 及本法 42 條提起的訴訟工會依第 40 條提起的不作為訴訟
費用減免機制暫免徵收(超過 100 萬元部分)完全免徵(全額)
敗訴後果法院得命工會補繳暫免部分的裁判費不需補繳,全程零裁判費
100 萬以下部分仍須預繳全免,無門檻
典型用途求償型訴訟(追討工資、退休金、加班費等)要求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不作為訴訟)
財務風險中至高(取決於勝訴機率與訴訟標的)極低(雇主和解壓力反而上升)

First paragraph

適用範圍
工會依民訴 44-1 及本法 42 條提起的訴訟
費用減免機制
暫免徵收(超過 100 萬元部分)
敗訴後果
法院得命工會補繳暫免部分的裁判費
100 萬以下部分
仍須預繳
典型用途
求償型訴訟(追討工資、退休金、加班費等)
財務風險
中至高(取決於勝訴機率與訴訟標的)

Second paragraph

適用範圍
工會依第 40 條提起的不作為訴訟
費用減免機制
完全免徵(全額)
敗訴後果
不需補繳,全程零裁判費
100 萬以下部分
全免,無門檻
典型用途
要求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不作為訴訟)
財務風險
極低(雇主和解壓力反而上升)

立法沿革 1

(1071109 制定)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工會依第四十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免徵裁判費。

立法理由一、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訟,具有訴訟經濟及便利勞工行使權利之效益,為避免工會依法應預納之裁判費金額較高致無力負擔,宜暫減免徵收裁判費,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一百萬元之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二、工會依第四十條提起不作為訴訟,係為多數會員之利益,具有公益性,宜免徵收裁判費,爰設第二項規定。

(1071109 制定)

一、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訟,具有訴訟經濟及便利勞工行使權利之效益,為避免工會依法應預納之裁判費金額較高致無力負擔,宜暫減免徵收裁判費,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一百萬元之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二、工會依第四十條提起不作為訴訟,係為多數會員之利益,具有公益性,宜免徵收裁判費,爰設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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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規定:「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