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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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工會集體訴訟超過 100 萬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依第 40 條提起的不作為訴訟則完全免徵。
Q · 工會告公司,到底要不要繳裁判費?
超過 100 萬部分暫免,不作為訴訟全免
依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第一項,工會依民訴 44-1 及本法 42 條提起的訴訟,超過 100 萬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敗訴可能補繳);第二項規定,工會依第 40 條提起的不作為訴訟(要求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完全免徵裁判費。「暫免」與「免徵」一字之差,敗訴後果天差地遠,工會選錯路徑可能在勝負揭曉後被命補繳上百萬。
白話解讀
一個工會幹部坐在辦公室算數。公司系統性違反加班規定,兩百多個勞工受害,全員加入集體訴訟的話光裁判費就要三百多萬。算到這裡他沉默了。第 13 條就是為這個場景存在的:工會代表會員起訴時,超過 100 萬的裁判費「暫免徵收」,先不用繳,判決結果出來再處理。更強的是第二項:依第 40 條提起的不作為訴訟(要求公司停止某個違法行為),整個訴訟完全免費。這兩個機制把台灣集體勞動訴訟的財務門檻拆掉了一大半。但很多工會不知道它存在,或者沒搞清楚「暫免」跟「免徵」的差別:前者敗訴後可能要補繳,後者是真的不用繳。選錯路徑,結果可能天差地遠。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為工會集體訴訟裁判費減免規範,建立兩層機制:第一項對工會依民訴 44-1 及本法 42 條提起的團體訴訟,超過 100 萬元部分採「暫免徵收」(敗訴後可命補繳);第二項對依第 40 條提起的不作為訴訟採「完全免徵」。立法目的在於降低集體勞動訴訟的財務門檻,使資源相對弱勢的工會能對抗系統性違法的雇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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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工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如果敗訴了怎麼辦?
「暫免」的意思是先不繳,不是真的不用繳。如果工會最後敗訴,法院會命工會補繳這部分裁判費(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第一項與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搭配適用)。實務上,工會在選擇走暫免路徑前,會先評估勝訴機率。若訴訟標的可能破千萬,即便只補繳超過 100 萬部分對應的裁判費,工會財務仍可能撐不住。這時更好的策略是分階段訴訟,先打幾個標竿案例,或優先改走第 40 條不作為訴訟路徑(完全免徵)。
Q2什麼情況下工會可以走第 40 條的不作為訴訟?
第 40 條是指工會對雇主違反勞動法令的行為,可以提起「停止這個違法行為」的訴訟。例如公司系統性違反加班費計算規則、普遍性不依法提撥勞退金、違法使用派遣等。重點是請求內容是「停止違法」而不是「賠錢」。這種訴訟的殺傷力在於它會變成企業的長期制度負擔,勝訴後公司必須改變整個系統性做法,而且因為不用繳裁判費,工會很難被財務拖垮。很多企業法務對這條的警戒等級比一般求償訴訟還高。
Q3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是什麼?
規範工會集體訴訟的裁判費減免,分為「暫免徵收」與「完全免徵」兩種路徑,是台灣集體勞動訴訟降低財務門檻的核心程序設計。
Q4工會訴訟暫免裁判費是什麼意思?
暫免徵收指起訴時不需預繳裁判費,但敗訴後法院可命工會補繳。僅針對超過 100 萬元的訴訟標的部分適用。
Q5什麼叫不作為訴訟?
原告請求被告停止特定違法行為的訴訟類型,例如要求公司停止違法加班、停止系統性短提勞退金。本條第二項對這類訴訟完全免徵裁判費。
Q6工會集體訴訟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本條第一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公益社團法人團體訴訟)及勞動事件法第 42 條(選定當事人),第二項依本法第 40 條(不作為訴訟)。
Q7工會怎麼申請暫免徵收裁判費?
於起訴狀明確援引勞動事件法第 13 條第一項,說明訴訟標的金額及超過 100 萬元部分,請求法院准予暫免徵收,不要只靠法院主動適用。
Q8工會敗訴後要怎麼補繳裁判費?
法院判決確定後會裁定命工會補繳暫免部分的裁判費,依民訴規定按訴訟標的金額計算(約 1.1%),逾期可能遭強制執行。
Q9工會怎麼提起第 40 條不作為訴訟?
具體指明雇主違反的勞動法令條款與違法狀態,請求法院判令停止該違法行為,不請求金錢賠償,可享完全免徵裁判費。
Q10工會集體訴訟的訴訟標的金額怎麼算?
依勞動事件法第 11 條,定期給付以權利存續期間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以十年計),加班費、退休金等可累加計算全體會員受害金額。
Q11「暫免徵收」和「免徵」差在哪?
暫免是先不繳但敗訴可能補繳,免徵是真的不用繳;第一項是暫免(求償型訴訟),第二項是免徵(不作為訴訟)。一字之差,工會財務承受能力天差地遠。
Q12工會訴訟(第 13 條)跟個人勞工訴訟(第 12 條)差在哪?
第 12 條適用個別勞工就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訴訟暫免;第 13 條適用工會代表多數會員的集體訴訟。原告適格、訴訟類型、適用門檻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 paragraph | Second paragraph |
|---|---|---|
| 適用範圍 | 工會依民訴 44-1 及本法 42 條提起的訴訟 | 工會依第 40 條提起的不作為訴訟 |
| 費用減免機制 | 暫免徵收(超過 100 萬元部分) | 完全免徵(全額) |
| 敗訴後果 | 法院得命工會補繳暫免部分的裁判費 | 不需補繳,全程零裁判費 |
| 100 萬以下部分 | 仍須預繳 | 全免,無門檻 |
| 典型用途 | 求償型訴訟(追討工資、退休金、加班費等) | 要求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不作為訴訟) |
| 財務風險 | 中至高(取決於勝訴機率與訴訟標的) | 極低(雇主和解壓力反而上升) |
First paragraph
- 適用範圍
- 工會依民訴 44-1 及本法 42 條提起的訴訟
- 費用減免機制
- 暫免徵收(超過 100 萬元部分)
- 敗訴後果
- 法院得命工會補繳暫免部分的裁判費
- 100 萬以下部分
- 仍須預繳
- 典型用途
- 求償型訴訟(追討工資、退休金、加班費等)
- 財務風險
- 中至高(取決於勝訴機率與訴訟標的)
Second paragraph
- 適用範圍
- 工會依第 40 條提起的不作為訴訟
- 費用減免機制
- 完全免徵(全額)
- 敗訴後果
- 不需補繳,全程零裁判費
- 100 萬以下部分
- 全免,無門檻
- 典型用途
- 要求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不作為訴訟)
- 財務風險
- 極低(雇主和解壓力反而上升)
立法沿革 1 版
(1071109 制定)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工會依第四十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免徵裁判費。
立法理由一、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訟,具有訴訟經濟及便利勞工行使權利之效益,為避免工會依法應預納之裁判費金額較高致無力負擔,宜暫減免徵收裁判費,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一百萬元之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二、工會依第四十條提起不作為訴訟,係為多數會員之利益,具有公益性,宜免徵收裁判費,爰設第二項規定。
- 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
- 第四十二條條文
- 徵收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第四十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條文
- 勞動事件法 第 40 條條文
- 勞動事件法 第 42 條條文
一、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訟,具有訴訟經濟及便利勞工行使權利之效益,為避免工會依法應預納之裁判費金額較高致無力負擔,宜暫減免徵收裁判費,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一百萬元之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二、工會依第四十條提起不作為訴訟,係為多數會員之利益,具有公益性,宜免徵收裁判費,爰設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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