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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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勞動事件法第 14 條,職災勞工或遺屬聲請訴訟救助,法院應准予,毋庸先繳裁判費。
Q · 職災勞工告雇主真的可以不用先繳裁判費嗎?
可以,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
依勞動事件法第 14 條第二項,職業災害勞工或其遺屬就職災事件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暫不徵收,除非案件顯無勝訴之望。第一項另對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擬制為無資力,免除一般訴訟救助須證明資力的程序負擔。
白話解讀
受職災後最折磨人的不是傷口,是躺在病床上算錢:醫藥費、復健費、收入中斷,想到要告雇主還得先繳裁判費,心一涼就決定算了。14 條就是為這個時刻寫的。第一項說,你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聲請訴訟救助法律直接幫你背書「無資力」,法院不用再審查你的財產。第二項更狠:職業災害勞工或遺屬,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除非你的案子顯無勝訴之望,否則不得拒絕。這不是「可以考慮」,是法院幾乎沒有自由裁量空間的義務規定。很多勞工根本不知道自己手上有這張免繳票,默默吞下委屈。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14 條為勞工訴訟救助之特別規定,建立兩項免證明資力之途徑:第一項對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擬制為無資力;第二項對職業災害勞工或遺屬賦予「應准予」訴訟救助之義務規定,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無自由裁量空間。本條為勞工進入司法程序之費用減免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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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工打官司真的完全不用繳錢嗎?
不是完全不用,是暫時不用先繳。訴訟救助准許後,裁判費暫緩徵收,等判決確定後依敗訴方負擔原則決定誰繳。如果你勝訴,由對方負擔。如果你敗訴,國庫會跟你追繳,但此時你手上有判決書,可以評估是否申請分期或繼續救助。內行人提示:第二項「應」字是關鍵,法院除非認定你「顯無勝訴之望」,否則不得拒絕。這比一般民事救助的「無資力審查」寬鬆太多。
Q2我沒有低收入戶身分,職災之後也能申請嗎?
能。第一項和第二項是兩條獨立的救濟途徑,不是必須兩個都符合。如果你是職災勞工或遺屬,直接走第二項,不用先證明自己窮。法院的審查重點只有兩個:你是不是職災勞工/遺屬、本案是不是顯無勝訴之望。內行人提示:聲請時附上職業災害認定書(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出具)或職災醫療給付核定書,幾乎是自動過關的組合拳。
Q3職災勞工怎麼聲請訴訟救助?
起訴同時向法院遞交訴訟救助聲請狀,狀內引用勞動事件法第 14 條第二項,附上職業災害認定書、診斷證明、勞保給付紀錄。法院通常數週內裁定,准予後裁判費暫緩徵收,訴訟正常進行。內行人提示:聲請狀的事實欄要把職災事實寫清楚,附證明文件齊全,律師圈通常會把聲請書內容寫進起訴狀附件,省去額外作業。
Q4勞動事件法第 14 條是什麼?
建立勞工特別訴訟救助制度,含社會救助身分擬制無資力及職災勞工法院應准予兩大途徑,是勞工進入司法的關鍵免費門票。
Q5訴訟救助跟法律扶助差在哪?
訴訟救助免裁判費(法院主導)、法律扶助提供律師(法扶基金會主導),兩者可並行雙軌。
Q6什麼算「職業災害」?
勞工因執行職務或與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事故所致傷病、失能或死亡,含上下班通勤災害。
Q7「顯無勝訴之望」是什麼意思?
法院依現有事證認定本案請求在法律上明顯不能成立,舉證門檻極高,實務上極少駁回。
Q8勞動事件法 14 訴訟救助怎麼聲請?
起訴同時向法院遞聲請狀,引用本條第二項,附職災認定書、診斷證明、勞保給付紀錄。
Q9聲請訴訟救助要準備什麼文件?
聲請狀、職業災害認定書(勞檢機構或勞保局核發)、診斷證明、勞保給付紀錄;低收入戶身分者附證明書。
Q10敗訴後裁判費怎麼處理?
由國庫依民訴 114 條追繳,可申請分期或續行救助;勝訴則由對方負擔。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職災勞工?
勞動檢查機構職災認定書、勞保局職災醫療給付核定書、雇主投保紀錄、診斷證明組合提出。
Q12勞動事件法 14 vs 民事訴訟法 107 哪個有利?
本條對職災勞工免證明資力且法院應准予,比民訴 107 須證明無資力寬鬆很多。職災案件直接走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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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Labor act 14 | Civil procedure 107 |
|---|---|---|
| 適用對象 | 職災勞工/遺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 | 一般當事人(須證明無資力) |
| 舉證資力 | 社會救助身分者擬制無資力、職災勞工免證明 | 須完整證明無資力 |
| 法院裁量 | 職災勞工「應」准予,除顯無勝訴之望 | 法院得審酌資力與勝訴可能性 |
| 適用案件 | 限勞動事件法定義之勞動訴訟 | 一般民事訴訟 |
| 效力範圍 | 依民訴 110 條,裁判費暫免、運費、鑑定費同免 | 同上 |
Labor act 14
- 適用對象
- 職災勞工/遺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
- 舉證資力
- 社會救助身分者擬制無資力、職災勞工免證明
- 法院裁量
- 職災勞工「應」准予,除顯無勝訴之望
- 適用案件
- 限勞動事件法定義之勞動訴訟
- 效力範圍
- 依民訴 110 條,裁判費暫免、運費、鑑定費同免
Civil procedure 107
- 適用對象
- 一般當事人(須證明無資力)
- 舉證資力
- 須完整證明無資力
- 法院裁量
- 法院得審酌資力與勝訴可能性
- 適用案件
- 一般民事訴訟
- 效力範圍
- 同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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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1109 制定)
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者,係因其收入、財產低於一定標準,經上述法律明定應予相關扶助,為保護其訴訟上權利,避免因支出訴訟費用致生活陷於困窘,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於第二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 社會救助法法規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聲請訴訟救助名詞
- 無資力名詞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4 條條文
一、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者,係因其收入、財產低於一定標準,經上述法律明定應予相關扶助,為保護其訴訟上權利,避免因支出訴訟費用致生活陷於困窘,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於第二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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