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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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15 條規定勞動事件處理優先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才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Q · 勞資糾紛上法院,要適用什麼程序法?
先翻勞動事件法,沒寫的才看民訴
依勞動事件法第 15 條,勞動事件處理優先適用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才回頭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意思是勞動訴訟有專屬程序軌道:管轄選擇權、強制調解前置、舉證責任倒置、裁判費暫免等,都是民事訴訟法沒有的優惠。律師如果不熟這條,等於把案件丟回普通民事程序自廢半套武功。
深度解讀
勞資糾紛走法院,跟一般民事糾紛走法院,是完全不同的兩條賽道。這條規定的意思很簡單:你和老闆之間的法律戰,先翻勞動事件法這本專用手冊,裡面沒寫的才翻民事訴訟法和強制執行法。聽起來只是法律適用的技術問題,但對你的實際影響極大。勞動事件法裡藏著一整套對勞工有利的規則:勞工可以選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訴、強制調解前置、工資與工時爭議的舉證責任大部分壓在雇主身上、職災勞工可聲請訴訟救助。這些優勢在民事訴訟法裡都沒有。這條是打開這整套優勢的總開關,告訴你:戰場在這裡,不是在普通民事法庭那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強制執行法法規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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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