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勞動事件法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
不作為
之訴。
前項訴訟,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工會違反會員之利益而
起訴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
其訴。
第一項訴訟之撤回、
捨棄
或
和解
,應經法院之許可。
第二項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前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事件之調解程序準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3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4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