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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動事件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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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
  2. 2.前項訴訟,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3. 3.工會違反會員之利益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4. 4.第一項訴訟之撤回、捨棄或和解,應經法院之許可。
  5. 5.第二項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6. 6.前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事件之調解程序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40 條讓工會以自己名義對侵害多數會員利益的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停止違法制度。

Q · 公司搞制度害一票員工,但沒人敢站出來告,怎麼辦?

找工會,依勞動事件法 40 條集體出手

依勞動事件法第 40 條,工會可在章程目的範圍內,以自己名義對侵害多數會員利益的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要求停止該侵害行為。個別會員不用具名、不用出庭、不用撕破臉。但有四道閘口:必須在章程目的範圍內、必須委任律師代理、撤回和解須法院許可、違反會員利益會被駁回。

深度解讀

個人勞工告公司最大的障礙從來不是法律,是心理。你被公司盯上、被邊緣化、被列入黑名單、未來求職被查到「好告」的紀錄,這些風險讓大多數勞工就算明知權益被害也選擇忍耐。第 40 條提供另一條路:工會可以用工會自己的名義,對「侵害多數會員利益」的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要求法院命雇主停止那個侵害行為。重點是「不作為」:不是替個別會員請求損害賠償,而是從根源上擋下那個制度、那個行為、那個政策。一旦工會告贏,所有會員一起獲救,受害的個別勞工不用出庭、不用具名、不用撕破臉。前提是:訴訟必須在章程目的範圍內、必須委任律師代理、不能背於會員利益。這是台灣勞動訴訟裡最接近集體訴訟的機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不作為名詞
  • 起訴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捨棄名詞
  • 和解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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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法第 40 條規定:「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前項訴訟,應委任律師代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事件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