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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勞動事件法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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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為選定之會員
起訴
,被選定人得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
前為
訴之追加
,並求對於
被告
確定選定人與被告間關於請求或
法律關係
之共通基礎前提要件是否存在之判決。
關於前項
追加之訴
,法院應先為
辯論
及
裁判
;原訴訟程序於前項追加之訴裁判確定以前,得裁定停止。
第一項追加之訴,不另
徵收
裁判費
。
被選定人於
同一事件
提起第一項追加之訴,以一次為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3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4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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