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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就勞工請求之勞動事件,判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得依勞工之請求,同時命雇主如在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限內未履行時,給付法院所酌定之補償金。
  2.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法院酌定補償金時準用之。
  3. 第一項情形,逾法院所定期限後,勞工不得就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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