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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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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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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委員會行調解時,由該委員會之法官指揮其程序。
調解
期日
,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依職權儘速定之;除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或其他特別事由外,並應於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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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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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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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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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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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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