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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動事件法 第 23 條

  1. 1.勞動調解委員會行調解時,由該委員會之法官指揮其程序。
  2. 2.調解期日,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依職權儘速定之;除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或其他特別事由外,並應於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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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23 條規定勞動調解程序由法官指揮,且應於聲請日起 30 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

Q · 我聲請勞動調解後,多久會開第一次庭?

依勞動事件法第 23 條第 2 項,法官應於勞動調解聲請日起 30 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例外只有三種:聲請不合法但可補正、審判權或管轄權問題、其他特別事由。實務上多數法院會在 20 至 30 天之間排定,遠快於一般民事訴訟的兩三個月排庭速度。

白話解讀

時間對勞工來說是最殘忍的。被積欠工資的那個月你已經沒錢繳房租,被違法解僱的那週你就要開始找下一份工作。傳統民事訴訟從聲請到第一次開庭可能要排兩三個月,對正在流血的勞工是二次傷害。這條就是為了終結這個問題。它規定兩件事:第一,勞動調解程序由法官指揮,不是由委員主導(因為法官最熟悉程序規則)。第二,從你遞出聲請狀那天起算,30 天內必須開第一次庭。30 天不是建議,是法律明文。只有「不合法但可補正」「審判權或管轄權有問題」或「其他特別事由」才能拖。這代表什麼?代表你送件後一個月內,就要坐在調解桌前對著資方談判。你有多少時間準備?不是等法院通知才開始想,是現在就該開始。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23 條規範勞動調解程序的指揮權與啟動時程: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中的法官指揮程序進行,並要求自聲請日起 30 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是勞動事件迅速性原則的時間落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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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聲請完多久會開第一次庭?

本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30天內,除非有「不合法但可補正」「審判權或管轄權問題」或「其他特別事由」。實務上大多數法院會在20到30天之間指定。內行人提示:聲請狀如果寫得清楚、附件齊全,法官不必發補正命令,期日會排得更快。相反地,聲請狀有瑕疵需要補正,這30天會從「補正完成」那天重新起算,等於你自己拖慢了進度。

Q2調解委員會主要是誰在說話?

依本條第1項,程序由法官指揮(誰先講、誰舉證、何時休庭等程序事項)。但進入實質討論,例如「你們產業的加班費通常怎麼算」「這種爭議業界的和解行情」,兩位委員通常會主動發言,因為這是他們專業價值的發揮。內行人提示:準備資料時要想清楚三組受眾:法官要看法律依據,勞方委員要看你個人的處境和動機,資方委員要看產業慣例和公司 SOP。三套邏輯都準備,調解桌上才不會被切斷。

Q3勞動事件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勞動調解由法官指揮,且聲請後 30 日內必須開第一次庭,是勞動事件迅速性原則的時間落地條文。

Q4勞動調解第一次期日 30 日從哪天起算?

從聲請狀送到法院當天起算,若需補正則從補正完成日重新起算。

Q5勞動調解委員會程序由誰指揮?

由委員會中的法官指揮程序事項(誰先講、舉證、期日安排),實質討論則由兩位委員主導。

Q6什麼叫「其他特別事由」可以延長 30 日?

如事證複雜需先調查、當事人多人需協調期日、跨國派遣案件需法律意見等,由法官個案裁量。

Q7勞動調解 30 日要怎麼準備?

聲請當天起算倒數,前 7 天整理三套資料、8-14 天聯絡證人、15-21 天模擬談判、22-30 天接通知校對。

Q8怎麼讓法官 30 日內早點排期?

聲請書寫清楚附件齊全免補正、主動寫「請求盡速指定」、附證據清單展現備戰姿態。

Q930 日內沒收到通知怎麼處理?

第 25 日左右去電法院書記官查詢進度,必要時遞送催告書面請求指定期日。

Q10勞動調解要請律師嗎?費用多少?

依本法第 9 條工會輔佐人可代替部分律師功能,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 5-15 萬不等。

Q11勞動調解 vs 一般民事調解差在哪?

勞動調解 30 日內必開庭、法官指揮、3 個月內 3 次期日終結;民事調解無明文期限多由委員主導。

Q12勞動調解 vs 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差在哪?

勞動事件法是法院內程序由法官指揮;勞資爭議處理法是行政機關調解,無 30 日明文,性質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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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 vs 一般民事調解 期日速度對照[ "項目", "勞動調解(本法第 23 條)", "一般民事調解" ][ [ "第一次期日法定時限", "30 日內", "無明文,實務 2-3 個月" ], [ "程序指揮者", "法官", "調解委員" ], [ "終結期限", "3 個月內 3 次期日", "無明文" ], [ "延期條件", "限三種特別事由", "委員裁量"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審判法第 14 條(40 日以内に第 1 回の期日を指定)
🇰🇷 韓國노동위원회법상 노동쟁의 조정 절차(노동위원회 회부 후 신속 처리 원칙)
🇨🇳 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 21 條(仲裁庭應於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 5 日內組成)
🇩🇪 德國Arbeitsgerichtsgesetz (ArbGG) § 54 Abs. 1(Gütetermin soll alsbald stattfinden)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R1454-10(Bureau de conciliation et d'orientation - convocation rapide)
🇺🇸 美國Federal 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Service procedures(無 30 日法定明文,依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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