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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動調解委員會行調解時,由該委員會之法官指揮其程序。
  2. 調解期日,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依職權儘速定之;除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或其他特別事由外,並應於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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