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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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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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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程序,除有特別情事外,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
期日
內終結之。
當事人應儘早提出事實及
證據
,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應於第二次期日終結前為之。
勞動調解委員會應儘速聽取當事人之陳述、整理相關之
爭點
與證據,適時
曉諭
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果,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前項調查證據之結果,應使當事人及知悉之
利害關係人
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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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3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4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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