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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動調解程序不公開。但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2. 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勞動事件,勞動調解委員會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以利用遮蔽或視訊設備為適當隔離之方式行勞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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