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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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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調解,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
  2. 2.前項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26 條規定勞動調解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Q · 勞動調解筆錄簽完就跟法院判決一樣有效嗎?

是。簽完跟確定判決同效。

依勞動事件法第 26 條第 2 項,勞動調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意思是雙方在調解筆錄上點頭簽字的那一刻,這份文件同時取得既判力、執行力、羈束力。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事後想反悔須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2 項聲請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實務門檻極高。

白話解讀

大部分勞工走進調解會議室時,以為自己是去「談談看」。但第 26 條把那個「談談看」的性質拉高到一個大部分人沒想過的層級:只要雙方在調解筆錄上點頭並簽字,那一刻起,這份文件的法律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意思是對方不履行,你不用再重新打官司,直接拿調解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扣他的薪水、查封他的帳戶都可以。反過來也一樣:你簽了之後後悔,法院不會理你。這就是為什麼律師在進調解前會花好幾倍的時間做功課,因為一旦簽下去就是終局。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26 條為勞動調解成立要件與效力規定,分兩項:第一項規定勞動調解須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方始成立;第二項規定調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使調解筆錄取得既判力、執行力與羈束力,成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所稱之執行名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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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調解簽完後可以反悔嗎?

原則上不行。調解筆錄依勞動事件法第 26 條第 2 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既判力直接產生。只有在重大瑕疵(被脅迫、筆錄記載錯誤、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時,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2 項聲請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實務上門檻極高。

Q2對方簽了調解筆錄不給錢怎麼辦?

不用再提訴訟。依本條第 2 項,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你直接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即可。檢附調解筆錄正本、對方財產資料(薪資、銀行帳戶、不動產線索),法院核發執行命令扣押或查封。聲請執行前先做好對方財產情報蒐集,若不知對方財產可向稅捐機關聲請調閱財產所得資料。

Q3勞動調解是什麼?

由勞動法庭法官 1 人與專業勞動調解委員 2 人組成委員會主持,原則 3 個月內 3 次期日終結的訴訟前替代爭議解決程序。

Q4調解筆錄是什麼?

由勞動調解委員會記載雙方合意內容並由當事人簽名的裁判文書,自記載完成生效。

Q5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是什麼意思?

兼具既判力(同一事實不得再訴)、執行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羈束力(拘束雙方與法院)三重法律效果。

Q6為什麼勞動調解效力比一般和解強?

因勞動事件法第 26 條第 2 項明定與確定判決同效,是裁判文書非民間契約。

Q7勞動調解怎麼進行?

聲請後法院排期、由勞動法庭法官 + 2 委員召開期日聽取雙方陳述,3 個月內 3 次期日嘗試合意。

Q8調解筆錄怎麼寫才有效?

記載雙方合意給付金額、給付期限、給付方式、爭議範圍,雙方簽名後即生效,建議違約加速條款。

Q9不履行調解筆錄怎麼強制執行?

拿筆錄正本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附對方財產資料即可發執行命令扣押查封。

Q10調解失敗後怎麼辦?

依勞動事件法第 31 條視為自聲請時已起訴,續行訴訟程序,無須重新繳費。

Q11勞動調解 vs 一般民事調解差在哪?

勞動調解由 1 法官 + 2 專業委員合議、3 月 3 次期日結案、勞工裁判費暫免,速度與專業度都高於一般民事調解。

Q12勞動調解 vs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差在哪?

前者為法院程序成立後與判決同效可直接強制執行;後者為勞工局調解成立後是契約效力,違約須另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效力等級
反悔可能
對方違約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労働審判法第 21 条(調停の成立)+ 民事調停法第 16 条
韓國노동위원회법 제 16 조 + 민사조정법 제 29 조(조정조서의 효력)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14 条(调解协议书)+ 第 16 条(支付令)
德國ArbGG § 54 (gerichtliche Güteverhandlung) + § 794 ZPO(Vollstreckungstitel)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411-1 + L1454-1(Conseil de prud'hommes concili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71109 制定)

勞動調解,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   前項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立法理由一、勞動調解事件經當事人就紛爭之解決達成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者,其調解即為成立,爰訂定第一項。   二、經當事人互為同意調解內容者,應使之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以終局解決紛爭並防杜當事人再為訟爭,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 合意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1071109 制定)

一、勞動調解事件經當事人就紛爭之解決達成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者,其調解即為成立,爰訂定第一項。   二、經當事人互為同意調解內容者,應使之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以終局解決紛爭並防杜當事人再為訟爭,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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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法第 26 條規定:「勞動調解,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前項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事件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