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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動事件法 第 27 條

  1. 1.勞動調解經兩造合意,得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2. 2.前項調解條款之酌定,除兩造另有約定外,以調解委員會過半數之意見定之;關於數額之評議,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次多額之意見定之。
  3. 3.調解條款,應作成書面,記明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其經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全體簽名者,視為調解成立。
  4. 4.前項經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簽名之書面,視為調解筆錄。
  5. 5.前二項之簽名,勞動調解委員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勞動調解委員附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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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27 條規定,勞動調解經兩造合意,得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調解條款,視為調解成立。

Q · 勞資談不攏最後幾萬塊,有沒有什麼辦法快速結案?

依勞動事件法第 27 條,當勞資雙方都同意和解、只差金額談不攏時,可合意委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一位法官加兩位勞動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委員會以過半數意見決定,金額意見不過半時取次多額。裁斷結果寫進筆錄即視為調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省下另打官司的兩年時間與律師費。

白話解讀

有一種和解卡住不是因為敵意,而是因為細節:你想多拿一點、老闆想少給一點,雙方都累了、都想結束這件事,但就是差最後那幾萬塊誰都不願意再讓。第 27 條為這種時刻開了一扇門:雙方可以合意把「具體數字要多少」這個問題交給勞動調解委員會(一位法官加兩位勞動調解委員)直接裁斷。這在法學上叫「準仲裁」:雙方對「要和解」這件事已有共識,只是把「怎麼和解」的決定權委託出去。委員會過半數意見決定,金額意見不過半時取「次多額」,避免死鎖。做出來的調解條款寫進筆錄,直接視為調解成立,效力等同法院判決。這是一條幾乎沒人知道但在關鍵時刻非常好用的捷徑。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27 條為準仲裁機制條文,賦予勞動調解委員會在雙方合意下酌定調解條款的權限。三人組成的委員會(法官 1 人 + 勞動調解委員 2 人)以過半數意見決定,金額意見不過半時取次多額決則,避免死鎖。產出之筆錄視為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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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委員會裁斷的金額如果我不滿意可以反悔嗎?

不行。依勞動事件法第 27 條第 1 項你是「合意委由委員會酌定」,一旦雙方簽署表示合意,委員會做出的裁斷就視為你們共同的意思表示。筆錄簽下去之後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所以啟動這個機制前,你必須有心理準備接受一個你未必滿意但尚可接受的結果。

Q2這個機制跟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仲裁有什麼不一樣?

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仲裁是獨立程序,需另行聲請、另付費用、仲裁人通常是外部專家,所需時間以月計。本條的「調解條款酌定」是在勞動調解程序內即席完成,零額外費用,零額外時間,由已經在場的勞動調解委員會直接處理。

Q3勞動事件法第 27 條是什麼?

建立準仲裁機制,雙方合意可委由勞動調解委員會直接裁斷調解條款,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是勞動爭議中最快結案的捷徑。

Q4什麼叫準仲裁機制?

雙方對結果還沒合意,但合意將決定權委託第三方裁斷的混合機制。介於調解(雙方自行合意)與仲裁(獨立程序)之間。

Q5次多額決則是什麼意思?

三人委員會就金額評議意見各不過半時,依金額排序取中間值決定,避免委員會因意見分歧無法決議。

Q6視為調解成立是什麼效力?

法律效果等同雙方合意之調解,與法院確定判決同等效力,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不能上訴或反悔。

Q7勞動事件法第 27 條怎麼啟動?

勞動調解期日中,雙方向委員會明確聲請依本條酌定條款,提供金額計算依據,委員會即席評議裁斷。

Q8啟動第 27 條要付多少錢?

零額外費用。在勞動調解程序內即席完成,不需另付仲裁費,由現場已在的委員會直接處理。

Q9怎麼讓委員會偏向自己的金額?

準備充分書面證據(工資明細、資遣費試算、加班費紀錄),向委員會表達底線區間,多數情況會在合理範圍內參考。

Q10啟動後委員會多久會裁斷?

通常當場或下次期日即裁斷,因為勞動調解整體須在 3 個月 3 次期日內終結(第 24 條框架)。

Q11第 27 條 vs 第 28 條差在哪?

27 條雙方合意委託委員會酌定(一票否決);28 條雙方談不攏時委員會依職權酌定方案(10 日內可異議)。

Q12第 27 條 vs 勞資爭議處理法仲裁差在哪?

勞資爭議仲裁要另聲請、另付仲裁費、另找仲裁人,數月才結;本條即席完成零額外費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article_27article_28arbitration_law
啟動條件雙方合意委託雙方不能合意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聲請
費用零額外費用零額外費用需付仲裁費
時間即席完成即席完成數月
決定主體委員會(法官+2委員)委員會職權獨立仲裁人
效力等同確定判決視為調解成立等同確定判決
可否反悔不可10 日內可異議不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調停法第 17 条(調停に代わる決定)
🇰🇷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30조(조정을 갈음하는 결정)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 14 條(仲裁庭調解書)
🇩🇪 德國ArbGG § 54a + ZPO § 278 Abs. 6(Mediation und Schiedsspruch in Arbeitssachen)
🇫🇷 法國Code du travail R1452-2 + L1411-1(procédure de conciliation prud'homale)
🇺🇸 美國9 USC § 1 et seq.(Federal Arbitration Act, voluntary arbitration in labor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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