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 28 條
- 1.當事人不能合意成立調解時,勞動調解委員會應依職權斟酌一切情形,並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之主要意思範圍內,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
- 2.前項方案,得確認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命給付金錢、交付特定標的物或為其他財產上給付,或定解決個別勞動紛爭之適當事項,並應記載方案之理由要旨,由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全體簽名。
- 3.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於全體當事人均到場之調解期日,以言詞告知適當方案之內容及理由,並由書記官記載於調解筆錄。
- 4.第一項之適當方案,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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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28 條規定,調解無法合意時,勞動調解委員會應依職權斟酌情形,提出兼顧兩造利益的適當方案。
Q · 勞動調解談不攏,是不是就一定要打官司?
依勞動事件法第 28 條,勞動調解委員會在雙方無法合意時,必須依職權斟酌情形,提出兼顧兩造利益的適當方案,內容可確認權利義務、命給付金錢、交付特定物,並須記載理由要旨且由法官與調解委員全體簽名。這個方案搭配第 29 條,10 日內無異議即視為調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實務上這是法官對案件可能判決結果的提前劇透,是勞工避免兩年訴訟的關鍵閘門。
白話解讀
一般人以為「調解」就是「雙方自己談,談得攏就和解,談不攏就散會打官司」。但勞動調解有第三條路,而且這條路對勞工特別有利:就算雙方談不攏,勞動調解委員會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一個「適當方案」。這個方案不是建議,不是參考,它有一個非常具體的法律後果(詳見第 29 條):雙方收到後 10 天內沒提異議,它就視為調解成立、效力等同法院判決。這個方案的內容可以是什麼?幾乎什麼都可以:確認權利義務、給付金錢、交付特定東西、約定其他細節。而且方案的理由要寫出來,這等於委員會(含一位法官)先把心裡的判斷攤開給你看。很多人誤以為調解破局就要上法院,不知道在破局之前還有這一關可以躲掉訴訟。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28 條係「職權酌定適當方案」制度,當勞動調解程序中雙方未能達成合意時,勞動調解委員會應主動斟酌一切情形並求兩造利益平衡,於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內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方案得確認權利義務、命給付金錢、交付特定標的物或定其他適當事項,並須記載理由要旨、由法官及調解委員全體簽名。屬於對傳統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制度性修正,為勞動弱勢方創設訴訟前的實質解決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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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動事件法第 28 條的適當方案是什麼?▾
委員會在雙方談不攏時依職權提出的解決方案,可確認權利義務或命給付金錢,10 日不異議即視為調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Q2適當方案有法律效力嗎?▾
依勞動事件法第 29 條,方案送達後 10 日內無異議即視為調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雙方均受拘束不能再反悔。
Q3適當方案 vs 調解條款(第 27 條)差在哪?▾
適當方案(第 28 條)是委員會「依職權」單方提出,不需事前合意;調解條款(第 27 條)必須雙方事前合意授權委員會酌定。前者是破局後的職權救濟,後者是合意中的程序簡化。
Q4對適當方案不接受怎麼辦?▾
在送達或受告知後 10 日不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即可(毋庸具體理由),方案視為調解不成立,案件進入本案訴訟程序。內行人提示:提異議等於宣告走兩年訴訟,律師費時間心力成本要先算清楚。
Q5適當方案沒有記載理由要旨有效嗎?▾
依勞動事件法第 28 條第 2 項,理由要旨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將影響方案的合法性。實務上理由要旨是判斷方案是否「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的重要依據。
Q6適當方案會記載哪些內容?▾
依第 28 條第 2 項,得確認權利義務關係(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命給付金錢(如資遣費、工資、損害賠償)、交付特定標的物或定解決個別勞動紛爭之適當事項。
Q7委員會可以用口頭告知適當方案嗎?▾
可以。依第 28 條第 3 項,於全體當事人到場的調解期日,得以言詞告知方案內容及理由,由書記官記載於調解筆錄,與書面方案有同等效力。
Q8適當方案需要誰簽名?▾
依第 28 條第 2 項,書面適當方案須由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全體(共 3 人)均簽名,缺一不可。口頭告知者則由書記官記入筆錄。
Q9適當方案的金額能預測嗎?▾
可以。方案金額通常反映法官對本案打到底的判決預期值。若方案金額達原主張的 7-8 成,多數情況下審判難拿到更多,是強烈的「該收手」訊號。
Q10適當方案 vs 法院判決差在哪?▾
適當方案省下兩年以上訴訟時間與律師費,但效力(未異議時)與判決同等;法院判決經完整辯論程序,可上訴救濟。實質結果可能相近,但時間成本差距巨大。
Q11勞動事件法第 28 條適當方案是什麼?▾
委員會在雙方談不攏時依職權提出的解決方案,可確認權利義務或命給付金錢,10 日不異議即視為調解成立。
Q12什麼是依職權提出方案?▾
委員會基於法定權限主動為之,不需要當事人聲請或合意,與第 27 條的合意酌定形成對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適當方案_第28條 | 調解條款_第27條 | 和解契約_民法 |
|---|---|---|---|
| 提出主體 | 勞動調解委員會依職權 | 委員會經兩造合意酌定 | 雙方自行協議 |
| 需否合意 | 不需要(單方提出) | 需要事前合意授權 | 需要全程合意 |
| 失效條件 | 10 日內任一方異議 | 無撤回機制 | 可解除/撤銷(嚴格要件) |
| 執行力 | 未異議視同確定判決 | 酌定即生效力 | 不具執行名義,需另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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