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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勞動事件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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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不能合意成立調解時,勞動調解委員會應依職權斟酌一切情形,並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之主要意思範圍內,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
  2. 2.前項方案,得確認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命給付金錢、交付特定標的物或為其他財產上給付,或定解決個別勞動紛爭之適當事項,並應記載方案之理由要旨,由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全體簽名。
  3. 3.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於全體當事人均到場之調解期日,以言詞告知適當方案之內容及理由,並由書記官記載於調解筆錄。
  4. 4.第一項之適當方案,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28 條規定,調解無法合意時,勞動調解委員會應依職權斟酌情形,提出兼顧兩造利益的適當方案。

Q · 勞動調解談不攏,是不是就一定要打官司?

不是。委員會會主動提方案,10 天不提異議就成立

依勞動事件法第 28 條,勞動調解委員會在雙方無法合意時,必須依職權斟酌情形,提出兼顧兩造利益的適當方案,內容可確認權利義務、命給付金錢、交付特定物,並須記載理由要旨且由法官與調解委員全體簽名。這個方案搭配第 29 條,10 日內無異議即視為調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實務上這是法官對案件可能判決結果的提前劇透,是勞工避免兩年訴訟的關鍵閘門。

白話解讀

一般人以為「調解」就是「雙方自己談,談得攏就和解,談不攏就散會打官司」。但勞動調解有第三條路,而且這條路對勞工特別有利:就算雙方談不攏,勞動調解委員會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一個「適當方案」。這個方案不是建議,不是參考,它有一個非常具體的法律後果(詳見第 29 條):雙方收到後 10 天內沒提異議,它就視為調解成立、效力等同法院判決。這個方案的內容可以是什麼?幾乎什麼都可以:確認權利義務、給付金錢、交付特定東西、約定其他細節。而且方案的理由要寫出來,這等於委員會(含一位法官)先把心裡的判斷攤開給你看。很多人誤以為調解破局就要上法院,不知道在破局之前還有這一關可以躲掉訴訟。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28 條係「職權酌定適當方案」制度,當勞動調解程序中雙方未能達成合意時,勞動調解委員會應主動斟酌一切情形並求兩造利益平衡,於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內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方案得確認權利義務、命給付金錢、交付特定標的物或定其他適當事項,並須記載理由要旨、由法官及調解委員全體簽名。屬於對傳統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制度性修正,為勞動弱勢方創設訴訟前的實質解決閘門。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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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動事件法第 28 條的適當方案是什麼?

委員會在雙方談不攏時依職權提出的解決方案,可確認權利義務或命給付金錢,10 日不異議即視為調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Q2適當方案有法律效力嗎?

依勞動事件法第 29 條,方案送達後 10 日內無異議即視為調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雙方均受拘束不能再反悔。

Q3適當方案 vs 調解條款(第 27 條)差在哪?

適當方案(第 28 條)是委員會「依職權」單方提出,不需事前合意;調解條款(第 27 條)必須雙方事前合意授權委員會酌定。前者是破局後的職權救濟,後者是合意中的程序簡化。

Q4對適當方案不接受怎麼辦?

在送達或受告知後 10 日不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即可(毋庸具體理由),方案視為調解不成立,案件進入本案訴訟程序。內行人提示:提異議等於宣告走兩年訴訟,律師費時間心力成本要先算清楚。

Q5適當方案沒有記載理由要旨有效嗎?

依勞動事件法第 28 條第 2 項,理由要旨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將影響方案的合法性。實務上理由要旨是判斷方案是否「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的重要依據。

Q6適當方案會記載哪些內容?

依第 28 條第 2 項,得確認權利義務關係(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命給付金錢(如資遣費、工資、損害賠償)、交付特定標的物或定解決個別勞動紛爭之適當事項。

Q7委員會可以用口頭告知適當方案嗎?

可以。依第 28 條第 3 項,於全體當事人到場的調解期日,得以言詞告知方案內容及理由,由書記官記載於調解筆錄,與書面方案有同等效力。

Q8適當方案需要誰簽名?

依第 28 條第 2 項,書面適當方案須由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全體(共 3 人)均簽名,缺一不可。口頭告知者則由書記官記入筆錄。

Q9適當方案的金額能預測嗎?

可以。方案金額通常反映法官對本案打到底的判決預期值。若方案金額達原主張的 7-8 成,多數情況下審判難拿到更多,是強烈的「該收手」訊號。

Q10適當方案 vs 法院判決差在哪?

適當方案省下兩年以上訴訟時間與律師費,但效力(未異議時)與判決同等;法院判決經完整辯論程序,可上訴救濟。實質結果可能相近,但時間成本差距巨大。

Q11勞動事件法第 28 條適當方案是什麼?

委員會在雙方談不攏時依職權提出的解決方案,可確認權利義務或命給付金錢,10 日不異議即視為調解成立。

Q12什麼是依職權提出方案?

委員會基於法定權限主動為之,不需要當事人聲請或合意,與第 27 條的合意酌定形成對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適當方案_第28條調解條款_第27條和解契約_民法
提出主體勞動調解委員會依職權委員會經兩造合意酌定雙方自行協議
需否合意不需要(單方提出)需要事前合意授權需要全程合意
失效條件10 日內任一方異議無撤回機制可解除/撤銷(嚴格要件)
執行力未異議視同確定判決酌定即生效力不具執行名義,需另訴

適當方案_第28條

提出主體
勞動調解委員會依職權
需否合意
不需要(單方提出)
失效條件
10 日內任一方異議
執行力
未異議視同確定判決

調解條款_第27條

提出主體
委員會經兩造合意酌定
需否合意
需要事前合意授權
失效條件
無撤回機制
執行力
酌定即生效力

和解契約_民法

提出主體
雙方自行協議
需否合意
需要全程合意
失效條件
可解除/撤銷(嚴格要件)
執行力
不具執行名義,需另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労働審判法 第 20 条(労働審判委員会の労働審判)
韓國노동위원회법 관련 직권 조정안 규정
德國ArbGG § 54(Güteverhandlung,勞動法院調解庭職權促成)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454-1(Bureau de conciliation et d'orient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71109 制定)

當事人不能合意成立調解時,勞動調解委員會應依職權斟酌一切情形,並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之主要意思範圍內,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   前項方案,得確認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命給付金錢、交付特定標的物或為其他財產上給付,或定解決個別勞動紛爭之適當事項,並應記載方案之理由要旨,由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全體簽名。   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於全體當事人均到場之調解期日,以言詞告知適當方案之內容及理由,並由書記官記載於調解筆錄。   第一項之適當方案,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如當事人不能逕以合意成立調解,亦未合意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調解條款時,因勞動調解委員會已聽取雙方陳述,並為事證之調查,而有一定之判斷,應使勞動調解委員於此基礎上,斟酌一切情形,並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主動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以保護當事人之實體與程序利益,合理運用司法資源,提升勞資爭議迅速且合理解決之可能性,亦使當事人明瞭日後訴訟之可能勝敗結果,而得以具體衡量其利益,兼收紓減訟源之效。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設第一項規定。   二、為使勞資紛爭得徹底解決,第一項之適當方案,得確認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命給付金錢、交付特定標的物或為其他財產上給付,或為個別勞動紛爭之解決定適當之事項。又勞動調解委員會係本於勞資爭議之事實與法律判斷提出適當方案,其提出時自宜記載理由要旨,俾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知悉方案之依據,期能予以信服,爰訂定第二項。   三、勞動調解程序以言詞方式進行為原則,故勞動調解委員認為適當時,亦得於全體當事人均到場之調解期日,以言詞告知第一項適當方案內容及理由,並由書記官記載於調解筆錄。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第二項,設第三項規定。   四、為使勞動調解委員會於定適當方案時有所遵循,爰於第四項明定應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

(1071109 制定)

一、如當事人不能逕以合意成立調解,亦未合意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調解條款時,因勞動調解委員會已聽取雙方陳述,並為事證之調查,而有一定之判斷,應使勞動調解委員於此基礎上,斟酌一切情形,並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主動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以保護當事人之實體與程序利益,合理運用司法資源,提升勞資爭議迅速且合理解決之可能性,亦使當事人明瞭日後訴訟之可能勝敗結果,而得以具體衡量其利益,兼收紓減訟源之效。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設第一項規定。   二、為使勞資紛爭得徹底解決,第一項之適當方案,得確認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命給付金錢、交付特定標的物或為其他財產上給付,或為個別勞動紛爭之解決定適當之事項。又勞動調解委員會係本於勞資爭議之事實與法律判斷提出適當方案,其提出時自宜記載理由要旨,俾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知悉方案之依據,期能予以信服,爰訂定第二項。   三、勞動調解程序以言詞方式進行為原則,故勞動調解委員認為適當時,亦得於全體當事人均到場之調解期日,以言詞告知第一項適當方案內容及理由,並由書記官記載於調解筆錄。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第二項,設第三項規定。   四、為使勞動調解委員會於定適當方案時有所遵循,爰於第四項明定應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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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法第 28 條規定:「當事人不能合意成立調解時,勞動調解委員會應依職權斟酌一切情形,並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事件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