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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勞動事件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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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
被告
之
住所
、
居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勞動事件之審判管轄
合意
,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不受
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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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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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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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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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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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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