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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2. 勞動事件之審判管轄合意,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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