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盜匪條例 第 1 條(盜匪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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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條例之罪者為盜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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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懲治盜匪條例第一條規定,犯本法之罪者為盜匪。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書,犯盜匪罪是指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貨物或使其交付予犯人的行為。例如,在一個案件中,被告使用暴力威脅被害人,迫使其交出財物,根據這項法規,被告可以被定罪為盜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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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