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盜匪條例 第 8 條(補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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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於盜匪案件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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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治盜匪條例第8條(補充法),這條法條以及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第167條和第347條第5項的規定,在盜匪案件中仍然適用。這表示在處理盜匪案件時,懲治盜匪條例第8條是相關法律的依據。具體來說,這些法條可能包括盜匪罪的定罪與刑罰,以及有關證據收集、審判程序和法院的相關規定。然而,根據提供的資訊,沒有具體提到懲治盜匪條例第8條的細節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釋義。
- 刑法法規
- 第一百六十七條條文
-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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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