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盜匪條例 第 7 條(財物之發還與抵償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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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匪所得之財物,應發還被害人。 因前項財物變得之財產利益,除應抵償被害人者外,得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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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治盜匪條例第 7 條,盜匪所得之財物應發還被害人。同時,如果財物變為其他財產利益,除了應該抵償給被害人之外,還可以被沒收。 參考資料: 《懲治盜匪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id=GL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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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