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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盜匪條例6查緝人員之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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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官兵或有查緝盜匪職責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處死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治盜匪條例第6條的內容,該條例規定了對於具有查緝盜匪職責的團隊官兵或人員,如果犯了該條例所列的罪行,將被處以死刑的刑罰。 範例:假設有一名軍事警察官員,負責負責查緝盜匪的工作,但他被發現犯下了懲治盜匪條例所列的罪行,例如謀殺或抢劫等。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他將會面臨死刑的刑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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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盜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治盜匪條例第 6 條規定:「團隊官兵或有查緝盜匪職責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處死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治盜匪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