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盜匪條例 第 5 條(普通盜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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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 二、發掘墳墓而盜取殮物者。 三、藏匿或包庇盜匪者。 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第一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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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治盜匪條例第 5 條,該法條罰則涵蓋了以下行為: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 這個罪行的要件是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使用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無法抗拒而取走對方的財物或強迫對方交付財物。行為人的使用的強暴、脅迫等方法必須足以使被害人喪失意思自由,並達到無法抗拒的程度。 二、發掘墳墓而盜取殮物者。 這個罪行是指擅自挖掘墳墓並盜取擺放在墳墓中的遺物。這是一種對墳墓的侵犯及對遺物的盗取行為,屬於盜竊的一種。 三、藏匿或包庇盜匪者。 這個罪行是指對盜匪進行藏匿或保護。對於知道盜匪行蹤或身份,並故意隱瞞或協助其逃避追究責任的人,將被視為藏匿或包庇盜匪者。 此外,根據前述的第一款未遂罪則,即便未達成實質的盗取行為,只要行為人具備了意圖以及使用暴力等手段,即可被處罰。 預備犯第一小項第一款之罪者,則是指行為人準備要犯的犯罪,但尚未實際執行。處罰則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具體判決書或裁判書需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以及最新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確認。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意圖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脅迫名詞
- 致使不能抗拒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預備犯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4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4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9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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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