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盜匪條例 第 4 條(三級盜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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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意圖勒贖而盜取屍體者。 二、聚眾持械毀壞棺墓而盜取殮物者。 三、盜取或毀壞有關軍事之交通或通信器材,致令不堪用者。 四、意圖取得財物投置爆炸物,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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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治盜匪條例第4條的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一、意圖勒贖而盜取屍體者。 例:一名罪犯企圖從墳墓中偷走屍體並勒索贖金。 二、聚眾持械毀壞棺墓而盜取殮物者。 例:一群歹徒聚集在墳墓周圍,使用武器破壞棺木並偷走殮物。 三、盜取或毀壞有關軍事之交通或通信器材,致使其無法使用。 例:一個罪犯破壞了軍事基地中的通信器材,以阻斷軍方的通訊系統。 四、意圖取得財物並使用爆炸物,並因此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 例:一名罪犯故意使用爆炸物來炸毀一個金庫,造成多人死亡或受重傷。 根據懲治盜匪條例第4條,未遂犯該罪的將受到相對應的刑罰。對於準備犯該罪的行為,將處以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懲治盜匪條例, 法務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2003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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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