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 7 條(司法人員之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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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深度解讀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的規定,如果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的人犯了該法第4條第1項第5款或第5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的罪,將會加重其刑至原刑的二分之一。這表示對於擔任這些職務的人員來說,如果他們違背職務或接受賄賂,其處罰將比一般公務員更嚴重。請注意,這項規定是針對司法人員所做的加重處罰規定,因為他們的行為直接關係到司法權的運作和人民對司法審判的信心。該條例並且明確指出,有調查職務的該指的是具有協助、受指揮或受命令而進行刑事偵查的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入出國及移民署工作人員、海岸巡防相關職務人員、調查人員以及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的人員等等。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加重其刑名詞
-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條文
-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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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