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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7司法人員之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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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的規定,如果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的人犯了該法第4條第1項第5款或第5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的罪,將會加重其刑至原刑的二分之一。這表示對於擔任這些職務的人員來說,如果他們違背職務或接受賄賂,其處罰將比一般公務員更嚴重。請注意,這項規定是針對司法人員所做的加重處罰規定,因為他們的行為直接關係到司法權的運作和人民對司法審判的信心。該條例並且明確指出,有調查職務的該指的是具有協助、受指揮或受命令而進行刑事偵查的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入出國及移民署工作人員、海岸巡防相關職務人員、調查人員以及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的人員等等。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70019

立法沿革 4

(0520705 制定)

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未遂犯,罰之。

(0620807 全文修正)

第四條至第六條之未遂犯罰之。

(0810630 全文修正)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條次修正為第七條。   二、第四條及第五條均已增設第二項,且原第四條第六款已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故本條規定應配合修正。

(0851003 全文修正)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對人民的權益及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影響甚大,因此上述之人員有必要更加重其刑,以配合前三條加強宣示政府肅貪決心,爰將「三分之一」修正為「二分之一」。

(0520705 制定)

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未遂犯,罰之。

(0620807 全文修正)

第四條至第六條之未遂犯罰之。

(08106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修正為第七條。   二、第四條及第五條均已增設第二項,且原第四條第六款已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故本條規定應配合修正。

(0851003 全文修正)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對人民的權益及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影響甚大,因此上述之人員有必要更加重其刑,以配合前三條加強宣示政府肅貪決心,爰將「三分之一」修正為「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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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貪污治罪條例第 7 條規定:「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貪污治罪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貪污治罪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