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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8 條(自首自白之減刑)

  1. 1.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 2.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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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在犯第四條至第六條罪行後,若犯人能在犯罪後自首,並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財物,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罰。同條第二項規定,若犯人在偵查中自白,並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財物,則可減輕其刑罰。 根據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被告在犯罪後主動自首或在偵查中自白,並主動繳交犯罪所得財物,以顯示悔過之意,進而減輕其刑罰或甚至免除刑罰。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犯罪行為的偵查與修正。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一個相關案例: 案例:某人在犯下貪污罪後,在偵查中自白並繳交了所得的全部財物。據此,法院判決減輕了其刑罰。 儘管這是其中一個可能的案例,但需要更詳細的資訊和判決文件才能給出確定的答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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