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 8 條(自首自白之減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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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0715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自首+繳錢+找到人:免除
自首+繳錢:減輕、免除
自白+繳錢+找到人:減輕、免除
自白+繳錢:減輕









hsie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beddy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自首+繳錢=減輕/免除
自首+繳錢+找到人=免除
自白+繳錢=減輕
自白+繳錢+找到人=減輕/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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