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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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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因
拘提
或
逮捕
到場者,檢察官依
第二十條第一項
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為之,並將被告移送該管法院
訊問
;被告因
傳喚
、
自首
或自行到場,經檢察官予以逮捕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之一
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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