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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5 條

  1. 1.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繫屬之施用毒品案件,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規定。 二、偵查中之案件,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之。 三、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之。 四、審判中之案件,依修正後之規定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
  2. 2.前項情形,依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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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條規定誕生在 2003 年那場毒品條例的大改之中。當時立法院修正了整部條例,但問題來了:在修法生效那一刻,全國各地有數以萬計的施用毒品案件還掛在偵查或審判中。新法上路了,這些案子要套舊規則還是新規則?這條給了答案:原則上一律適用新法,包括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起訴或免刑判決。但藏在第二項那句「依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才是這條的靈魂,它把刑法第 2 條的從新從輕原則直接寫進過渡條款,等於確認:就算修法包含程序規定,只要舊法對被告整體上更有利,就要回頭用舊法。這個機制到今天仍然是所有刑事修法爭議中被反覆引用的標準範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6 条(犯罪後の法律による刑の変更=軽い刑による)
🇰🇷 韓國형법 제1조 제2항(범죄 후 형이 가벼워진 경우 신법 적용)
🇨🇳 中國刑法第 12 条(从旧兼从轻原则)
🇩🇪 德國StGB § 2 Abs. 3(Meistbegünstigungsprinzip / lex mitior)
🇫🇷 法國Code pénal art. 112-1(rétroactivité in mitius)
🇺🇸 美國U.S. Const. Art. I §9 cl.3(Ex Post Facto,方向相反:禁止溯及加重,可作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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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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