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第 6 條(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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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條例之罪者,其第一審由高等法院或分院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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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 6 條,犯本條例之罪者,其第一審由高等法院或分院管轄之。這意味著犯本條例之罪的案件在第一審時,應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判。 參考資料:《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420508 制定)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第一審由高等法院或分院管轄之。
(0420508 制定)
犯本條例之罪者,其第一審由高等法院或分院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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