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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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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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7 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查詢相關規範應參照現行有效條文。
Q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7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不適用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7 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條文內容為「(刪除)」,不再具有規範效力。若查詢時看到引用本條的舊資料,應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版本為準,並查證原規範功能是否由其他條文承接。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本條例修正時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原規範功能或由其他條文承接,刪除年份與原始內容請以立法院法律系統查證,避免引用已失效的規定。
法律定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7 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規中不存在實質規範內容,引用時須注意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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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7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不適用。現行條文內容為「(刪除)」,引用時應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為準。
Q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7 條是什麼?
目前是刪除條文,內容為「(刪除)」,已無實質規範。
Q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7 條被刪除了嗎?
是,現行版本顯示「(刪除)」,不再適用。
Q4舊文件引用第 17 條我該怎麼辦?
視為歷史版本,改查現行有效條文,並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Q5第 17 條刪除後,相關規範由哪條承接?
需個案查證;組織犯罪的核心處罰現主要在第 3、4、6 條,是否承接原第 17 條功能應以立法院修法說明為準。
立法沿革 2 版
(0851122 制定)
本條例之規定與檢肅流氓條例之規定適用上發生競合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立法理由為解決本條例之規定與檢肅流氓條例相關規定在適用上發生競合時(如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與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如何適用之爭議,有必要明定本條例優先適用。
(106033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檢肅流氓條例業已廢止,爰予刪除本條關於競合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解決本條例之規定與檢肅流氓條例相關規定在適用上發生競合時(如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與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如何適用之爭議,有必要明定本條例優先適用。
一、本條刪除。 二、因檢肅流氓條例業已廢止,爰予刪除本條關於競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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