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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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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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8 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規範,組織犯罪處罰請參照現行第 3、4、6 條。
Q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無此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8 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規範,不得作為現行有效依據引用。涉及組織犯罪的核心處罰,請改參照現行有效的第 3 條(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第 4 條(招募)、第 6 條(資助)。原始內容與刪除年份請以立法院法律系統查證。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本條例修正時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規範。原條文的規範意義已不存在,刪除年份與原始內容請以立法院法律系統查證,切勿引用為現行有效依據。
法律定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8 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現行版本不再包含本條規範,僅保留於修法沿革供查考,不具現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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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條例無此條規範,不得引用為現行有效依據。組織犯罪處罰請參照現行第 3、4、6 條。
Q2條文被刪除是不是代表那個行為合法了?
不是。條文刪除多為體例調整或併入他條,不等於原規範行為除罪或合法;組織犯罪的核心處罰仍規定於現行第 3、4、6 條。
Q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8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現行條例不含本條,僅供沿革查考。
立法沿革 2 版
(0851122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其成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未發覺犯罪前,脫離該組織,並向警察機關登記者,免除其刑。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未發覺犯罪前,解散該組織,並向警察機關登記者,亦同。 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為使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及參加該組織之成員,幡然悔悟,重歸正途,宜設勸誘其定期解散、脫離該組織,並予以免除其參加犯罪組織刑責之規定。
(106033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現已無適用之餘地,爰刪除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使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及參加該組織之成員,幡然悔悟,重歸正途,宜設勸誘其定期解散、脫離該組織,並予以免除其參加犯罪組織刑責之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現已無適用之餘地,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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