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8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8 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規範,組織犯罪處罰請參照現行第 3、4、6 條。
Q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8條還有效嗎?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8 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規範,不得作為現行有效依據引用。涉及組織犯罪的核心處罰,請改參照現行有效的第 3 條(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第 4 條(招募)、第 6 條(資助)。原始內容與刪除年份請以立法院法律系統查證。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本條例修正時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規範。原條文的規範意義已不存在,刪除年份與原始內容請以立法院法律系統查證,切勿引用為現行有效依據。
法律定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8 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現行版本不再包含本條規範,僅保留於修法沿革供查考,不具現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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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條例無此條規範,不得引用為現行有效依據。組織犯罪處罰請參照現行第 3、4、6 條。
Q2條文被刪除是不是代表那個行為合法了?▾
不是。條文刪除多為體例調整或併入他條,不等於原規範行為除罪或合法;組織犯罪的核心處罰仍規定於現行第 3、4、6 條。
Q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8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現行條例不含本條,僅供沿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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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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