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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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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8 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規範,組織犯罪處罰請參照現行第 3、4、6 條。

Q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無此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8 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規範,不得作為現行有效依據引用。涉及組織犯罪的核心處罰,請改參照現行有效的第 3 條(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第 4 條(招募)、第 6 條(資助)。原始內容與刪除年份請以立法院法律系統查證。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本條例修正時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規範。原條文的規範意義已不存在,刪除年份與原始內容請以立法院法律系統查證,切勿引用為現行有效依據。

法律定性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8 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現行版本不再包含本條規範,僅保留於修法沿革供查考,不具現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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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8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條例無此條規範,不得引用為現行有效依據。組織犯罪處罰請參照現行第 3、4、6 條。

Q2條文被刪除是不是代表那個行為合法了?

不是。條文刪除多為體例調整或併入他條,不等於原規範行為除罪或合法;組織犯罪的核心處罰仍規定於現行第 3、4、6 條。

Q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8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現行條例不含本條,僅供沿革查考。

立法沿革 2

(0851122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其成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未發覺犯罪前,脫離該組織,並向警察機關登記者,免除其刑。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未發覺犯罪前,解散該組織,並向警察機關登記者,亦同。   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為使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及參加該組織之成員,幡然悔悟,重歸正途,宜設勸誘其定期解散、脫離該組織,並予以免除其參加犯罪組織刑責之規定。

(106033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現已無適用之餘地,爰刪除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51122 制定)

為使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及參加該組織之成員,幡然悔悟,重歸正途,宜設勸誘其定期解散、脫離該組織,並予以免除其參加犯罪組織刑責之規定。

(1060331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現已無適用之餘地,爰刪除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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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8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