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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1 條
(保護管束之執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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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對於
少年
之
保護管束
,由
少年保護官
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
法定代理人
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
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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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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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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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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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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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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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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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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