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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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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案件,除依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已指定
公設辯護人
者外,
被告
得以言詞或書面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因
無資力
選任辯護人
而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者,法院應為指定。
法院於必要時,得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並酌給
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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