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刑事訴訟案件,除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已指定公設辯護人者外,被告得以言詞或書面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2. 無資力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者,法院應為指定。
  3. 法院於必要時,得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並酌給報酬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