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最高法院命行辯論之案件,被告因無資力,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選任辯護人者,得聲請最高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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