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規定了送入必需物品的種類和數量的限制,但明確規定飲食不得送入。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施用毒品罪的犯人應先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這條規定是一項強制規定,法院沒有酌情的選擇權。具體送入哪些必需物品及其數量的限制,可以參考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的相關部分,這可能是在該條例的其他條文中有進一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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