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11送入必需物品及飲食之規定

快速跳轉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規定了送入必需物品的種類和數量的限制,但明確規定飲食不得送入。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施用毒品罪的犯人應先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這條規定是一項強制規定,法院沒有酌情的選擇權。具體送入哪些必需物品及其數量的限制,可以參考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的相關部分,這可能是在該條例的其他條文中有進一步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規定:「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