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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11 條(戒治處分執行之階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戒治處分之執行,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2. 戒治分下列三階段依序行之: 一、調適期。 二、心理輔導期。 三、社會適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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