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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11戒治處分執行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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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戒治處分之執行,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2. 2.戒治分下列三階段依序行之: 一、調適期。 二、心理輔導期。 三、社會適應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戒治處分的執行分為三個階段: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和社會適應期。執行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但不超過一年,並且在需要進行強制戒治的情況下,持續進行處分。在這三個階段中,受處分人將接受調適、心理輔導和社會適應等相應的措施,以幫助其戒除毒癮並重新適應社會生活。 這些條款的解釋可以參考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的官方文件資料,或者相關的司法院判決書或裁判書。

立法沿革 2

(0870501 制定)

戒治處分之執行,期間至少三月,分左列三階段依序行之:   一、調適期。   二、心理輔導期。   三、社會適應期。

立法理由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戒治執行已滿三月,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院(庭)裁定停止戒治」,準此,特明定戒治期間至少三月。   二、據醫療專家研究指出吸毒犯之戒治處遇宜有階段性,循序漸進,始能達成戒治成效,爰明定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0921216 修正)

戒治處分之執行,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戒治分下列三階段依序行之:   一、調適期。   二、心理輔導期。   三、社會適應期。

立法理由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已將戒治處分執行期間,修正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爰配合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基於考量體例上之完整性,爰將處遇階段改列為第二項,並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 強制戒治名詞
(0870501 制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戒治執行已滿三月,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院(庭)裁定停止戒治」,準此,特明定戒治期間至少三月。   二、據醫療專家研究指出吸毒犯之戒治處遇宜有階段性,循序漸進,始能達成戒治成效,爰明定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0921216 修正)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已將戒治處分執行期間,修正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爰配合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基於考量體例上之完整性,爰將處遇階段改列為第二項,並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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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規定:「戒治處分之執行,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戒治分下列三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