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戒治處分的執行分為三個階段: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和社會適應期。執行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但不超過一年,並且在需要進行強制戒治的情況下,持續進行處分。在這三個階段中,受處分人將接受調適、心理輔導和社會適應等相應的措施,以幫助其戒除毒癮並重新適應社會生活。 這些條款的解釋可以參考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的官方文件資料,或者相關的司法院判決書或裁判書。
戒治處分之執行,期間至少三月,分左列三階段依序行之: 一、調適期。 二、心理輔導期。 三、社會適應期。
立法理由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戒治執行已滿三月,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院(庭)裁定停止戒治」,準此,特明定戒治期間至少三月。 二、據醫療專家研究指出吸毒犯之戒治處遇宜有階段性,循序漸進,始能達成戒治成效,爰明定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戒治處分之執行,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戒治分下列三階段依序行之: 一、調適期。 二、心理輔導期。 三、社會適應期。
立法理由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已將戒治處分執行期間,修正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爰配合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基於考量體例上之完整性,爰將處遇階段改列為第二項,並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戒治執行已滿三月,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院(庭)裁定停止戒治」,準此,特明定戒治期間至少三月。 二、據醫療專家研究指出吸毒犯之戒治處遇宜有階段性,循序漸進,始能達成戒治成效,爰明定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已將戒治處分執行期間,修正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爰配合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基於考量體例上之完整性,爰將處遇階段改列為第二項,並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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