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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30 條(戒治所應函知出所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戒治人出所時,戒治所應將出所事由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並通知其居住地或戶籍地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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