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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強制戒治,戒治所應將受戒治人在所之處遇成效,報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或前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戒治之執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認為無執行刑或管訓處分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或少年法院(庭)裁定免其刑或管訓處分之執行。」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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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將第二十四條有關強制戒治之執行,得經裁定免除執行徒刑或管訓處分之規定刪除,本條亦無保留之必要,爰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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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或前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戒治之執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認為無執行刑或管訓處分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或少年法院(庭)裁定免其刑或管訓處分之執行。」爰設本條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將第二十四條有關強制戒治之執行,得經裁定免除執行徒刑或管訓處分之規定刪除,本條亦無保留之必要,爰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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