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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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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上述提供的內容沒有包含到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8 條"。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70501 制定)

受戒治人停止戒治出所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持停止戒治處分證明書及執行保護管束函副本向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報到。

立法理由受戒治人出所後應持相關證件,速向有關機關辦理報到。

(09212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將第二十二條有關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等規定予以刪除,爰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501 制定)

受戒治人出所後應持相關證件,速向有關機關辦理報到。

(09212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將第二十二條有關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等規定予以刪除,爰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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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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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8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