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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上述提供的內容沒有包含到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8 條"。
受戒治人停止戒治出所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持停止戒治處分證明書及執行保護管束函副本向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報到。
立法理由受戒治人出所後應持相關證件,速向有關機關辦理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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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將第二十二條有關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等規定予以刪除,爰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受戒治人出所後應持相關證件,速向有關機關辦理報到。
一、本條刪除。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將第二十二條有關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等規定予以刪除,爰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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