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執行期滿者,應於屆滿之次日午前辦理出所。
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7 條的規定,戒治處分執行期滿後,受處分人應於屆滿之次日午前出所。這表示在戒治處分執行期滿後的第二天的午前,受處分人將被釋放出所。這一規定有助於確保執行期滿後的流程順利進行。
戒治處分執行期滿者,應於屆滿之次日午前辦理出所。
立法理由明定執行期滿應於次日午前辦理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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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執行期滿應於次日午前辦理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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