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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27戒治處分執行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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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期滿者,應於屆滿之次日午前辦理出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7 條的規定,戒治處分執行期滿後,受處分人應於屆滿之次日午前出所。這表示在戒治處分執行期滿後的第二天的午前,受處分人將被釋放出所。這一規定有助於確保執行期滿後的流程順利進行。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70501 制定)

戒治處分執行期滿者,應於屆滿之次日午前辦理出所。

立法理由明定執行期滿應於次日午前辦理出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501 制定)

明定執行期滿應於次日午前辦理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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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7 條規定:「戒治處分執行期滿者,應於屆滿之次日午前辦理出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