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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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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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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70501 制定)

戒治屆滿九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不合格者,戒治所得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院(庭)裁定延長一年。   前項延長期間內,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者,戒治所得隨時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院(庭)裁定免予繼續戒治。

立法理由一、戒治處遇屆滿九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不合格者,顯示戒治成效不佳,有延長戒治期間之必要,爰設第一項之規定。   二、在延長期間內,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者,戒治所得隨時檢具事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院(庭)裁定免予繼續戒治。

(09212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將第二十二條有關延長戒治等規定予以刪除,爰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501 制定)

一、戒治處遇屆滿九月後,其成效經評定為不合格者,顯示戒治成效不佳,有延長戒治期間之必要,爰設第一項之規定。   二、在延長期間內,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者,戒治所得隨時檢具事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院(庭)裁定免予繼續戒治。

(09212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將第二十二條有關延長戒治等規定予以刪除,爰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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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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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6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