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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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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偵查輔助機關不得將偵查案件之媒體曝光度,做為績效考評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不得將偵查案件的媒體曝光度作為績效考核的依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偵查的機密性和公正性,避免因曝光度而影響到偵查結果及嫌疑人的權益。媒體曝光度應該僅作為偵查活動的參考,而不應成為評量偵查機關及人員的考核指標。例如,一個偵查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媒體可能對此進行報導,但這不應該成為該機關是否達成績效目標的依據。

  • 偵查機關名詞
  • 偵查輔助機關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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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不得將偵查案件之媒體曝光度,做為績效考評之依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