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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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2 條,偵查機關及各偵查輔助機關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目的是加強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了解和實踐。這項條文要求偵查機關定期舉辦教育訓練,以提高人員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認識和理解程度。透過教育訓練,機關人員將瞭解何時該保密,何時可以分享偵查資訊,以確保偵查活動能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偵查人員瞭解並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以維護司法公正和當事人權益。 參考資料: 教育部:法學教育網 (https://ge.law.moe.gov.tw/) 中華民國司法院 (https://www.judicial.gov.tw/)
- 偵查機關名詞
- 偵查輔助機關名詞
- 偵查不公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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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