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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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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及各偵查輔助機關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強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識及落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2 條,偵查機關及各偵查輔助機關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目的是加強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了解和實踐。這項條文要求偵查機關定期舉辦教育訓練,以提高人員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認識和理解程度。透過教育訓練,機關人員將瞭解何時該保密,何時可以分享偵查資訊,以確保偵查活動能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偵查人員瞭解並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以維護司法公正和當事人權益。 參考資料: 教育部:法學教育網 (https://ge.law.moe.gov.tw/) 中華民國司法院 (https://www.judicial.gov.tw/)

  • 偵查機關名詞
  • 偵查輔助機關名詞
  • 偵查不公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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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偵查機關及各偵查輔助機關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強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識及落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