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11 條
- 1.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就當季媒體報導該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之;當季無新聞者得免召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報請上級機關派員列席。
- 2.上級機關首長應指定其有關人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由上級機關首長為召集人,於發現所屬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於偵查中有違反本辦法,認有必要時,應即予調查並採取有效防止措施。
- 3.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對未遵守本辦法之人員,應報請機關首長,依各該應負之行政、懲戒或其他法律規定之責任,送交各權責機關依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犯罪者,應向偵查機關告發。
- 4.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發現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違反本辦法者,應送交權責機關依律師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犯罪者,應向偵查機關告發。
- 5.第一項檢討報告及第三項查辦處分情形,偵查機關及各偵查輔助機關應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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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了以下幾項事項: 1. 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首長需要指定三到五位相關人員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該小組由首長或其指定的人負責召集,對當季媒體報導機關有關的偵查案件等進行檢討。重大事故時可以隨時召集,當季沒有新聞報導則可以不開會。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的會議必要時可以報請上級機關派員列席。 2. 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上級機關首長需要指定三到五位相關人員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該小組由上級機關首長負責召集,主要負責調查並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在偵查中違反本辦法。 3. 檢討報告和查辦處分情形的報告公布:根據該條,應定期公布第一項檢討報告及第三項查辦處分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和第3項的規定,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應保持不公開,除非根據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否則不得對執行職務範圍以外的人員公開或揭露。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旨在確保無罪推定、維護公平審判的權利,保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隱私和名譽,並有助於追訴效率和發現真相。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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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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