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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10 條

  1. 1.偵查機關偵查輔助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
  2. 2.第八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得公開之事項,應經各該機關首長、新聞發言人或依個案受指定人員審酌考量後,統一由發言人或受指定人員發布。
  3. 3.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除前項人員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公開、揭露或發布新聞。
  4. 4.偵查輔助機關對於已繫屬偵查機關之案件,偵查中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事先徵詢偵查機關意見。
  5. 5.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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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偵查機關和偵查輔助機關必須指定新聞發言人。 2. 根據第8條和前一條第2項、第3項可以公開的事項,必須經過該機關的首長、新聞發言人或者根據個案指定的人員考量後,由發言人或指定的人員統一發布。 3. 偵查機關和偵查輔助機關除非是根據前項的人員公開發布之外,對於偵查中的案件,不得公開、揭露或發布新聞。 4. 對於已經屬於偵查機關的案件,偵查輔助機關在偵查中如果有必要發布新聞,應該事先徵詢偵查機關的意見。 5. 各機關應該設置適當的場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且應該劃定採訪禁制區。 根據上述規定,偵查機關和偵查輔助機關對於偵查中的案件要保持不公開,不得揭露或公開新聞。只有在特定情況下,需要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並經過相應程序,由指定人員發布新聞。偵查輔助機關如果需要發布新聞,則應該先徵詢偵查機關的意見。此外,在媒體採訪方面,各機關應該設置適當的地點供媒體進行採訪,同時劃定採訪禁制區。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9月4日) -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8年8月3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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