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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9 條

  1. 1.前條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之: 一、被告少年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自白。 二、有關尚未聲請或實施、應繼續實施之逮捕羈押搜索扣押限制出境、資金清查、通訊監察偵查方法或計畫。 三、有關勘驗、現場模擬或鑑定之詳細時程及計畫。 四、有招致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 七、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犯罪前科資料。 八、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訴訟關係人之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等隱私事項。 九、有關被害人或其親屬之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有關其隱私或名譽之事項。 十、有關少年事件之資料、少年或兒童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十一、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聯絡方式、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其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
  2. 2.前項第六款之影音資料、照片或物品,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特別說明或澄清之必要者,於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准,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得適度公開之。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之情形,得不以去識別化處理。
  3.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情形者,必要時得公開其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音、犯罪前科、犯罪情節或其他相類之資訊。
  4. 4.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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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的規定,偵查中的資訊應該保持秘密,而不得公開揭露。根據法條的詳細解釋,以下是不能公開或揭露的事項: 1. 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的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2. 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的逮捕、羈押、搜索、扣押、限制出境、資金清查、通訊監察等偵查方法或計畫。 3. 勘驗、現場模擬或鑑定的詳細時程及計畫。 4.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的資訊。 5. 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的資訊。 6. 偵查中的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 7. 被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資料。 8.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訴訟關係人的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的隱私事項。 9. 被害人或其親屬的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及有關其隱私或名譽的事項。 10. 少年事件的資料、少年或兒童的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案件的內容,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 11. 檢舉人或證人的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聯絡方式、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及其陳述的內容或所提出的證據。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除非符合特定情況,否則偵查中的資訊不應該對外公開。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的話,可以公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聲音、面貌的圖畫、相片、影音、犯罪前科、犯罪情節或其他相似的資訊。此外,偵查中不應該帶同媒體辦案,也不應該讓媒體拍攝、直接採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者透過監視器畫面拍攝,也不應該發表公開聲明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作出預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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