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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8 條

  1. 1.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三、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四、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五、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六、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應經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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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在偵查中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如果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的特殊規定,則要從該規定出發: 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引起社會關注的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的必要。 例如,當發生重大恐怖事件或自然災害時,為了保障公眾安全或消除恐慌情緒,偵查機關可能需要公開相關的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二、當越獄脫逃的罪犯或通緝犯被捕歸案時,偵查機關可以公開或揭露相關的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例如,當越獄犯人被警方抓獲並歸案時,偵查機關可能會公開這一消息,以向社會大眾表示對公共安全的保障。 三、當案件涉及到社會大眾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時,偵查機關有必要告知民眾注意防範。 例如,當發生連續謀殺案或搶劫案時,為了告知社會大眾注意安全,偵查機關可能會公開相關的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四、當案件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並根據查證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可以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請求民眾協助指認。 例如,當發生重大爆炸事件或恐怖襲擊時,偵查機關可能會要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線索或協助指認嫌疑人。 五、當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身份不明時,為了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偵查機關可以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線索或證物,或懸賞緝捕。 例如,當有犯罪嫌疑人逃亡時,偵查機關可能會公開這一情報,以期望社會大眾提供相關線索幫助抓捕。 六、當案件涉及到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的證據時,為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的必要,可以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例如,當調查過程中缺乏關鍵證據時,偵查機關可能會公開案件細節並請求民眾提供相關證據以補充調查。 七、當媒體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聞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到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重大權益,或者影響到案件的偵查,為了澄清事實,偵查機關可以公開或揭露相關的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例如,當媒體報導的案件事實與真相相差甚遠時,偵查機關可能會對外公開具體事實以澄清誤解或不實報導。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規的要求,公開或揭露的程序及內容應經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的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 內政部警政署,《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解說 範例: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4款,當案件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且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可能會公開或揭露相關的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並要求社會大眾注意防範或協助指認。例如,當發生重大爆炸事件時,偵查機關可能會公開案件相關資訊,並呼籲社會大眾保持警惕,提供任何可能的線索以協助偵查工作。 備註:範例僅供參考,實際適用時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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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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