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10 條
第八條第二款所定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應注意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執行職務期間及權限。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利、義務、保護及照料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告所提供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執行職務期間及權限:說明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在參與審判時的職務期限和相關權限。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權利、義務、保護及照料措施:說明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在執行職務期間所享有的權利,以及他們應履行的義務。同時,還應提供相關的保護和照料措施,以確保他們參與審判的安全和健康。 範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94條,國民法官在參與刑事審判時具有相等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參與審議、表達意見和投票等。此外,根據國民法官法第9條,國民法官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包括免於辱罵、威嚇和報復。另外,他們也享有必要的照料措施,如提供合適的培訓和支持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