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11 條

第八條第三款所定國民法官制度之簡介,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國民法官制度之目的。 二、國民法官制度之適用案件範圍。 三、國民法官法庭之組成。 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選任、解任及辭任。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第 11 條規定了國民法官制度的概述,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民法官制度之目的 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是促進公民對司法制度的參與,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加人民對司法判決的信任,並增強司法制度的效力。 二、國民法官制度之適用案件範圍 國民法官制度適用於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具體適用的案件範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界定,其中可能包括刑事案件中的重大犯罪案件、嚴重社會治安案件等。 三、國民法官法庭之組成 國民法官法庭由一位專業法官和多位國民法官組成。專業法官負責給予法律指導和解釋,國民法官則負責參與審理案件,就事實與證據進行評價和作出判決,並與專業法官共同形成判決結果。 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選任、解任及辭任 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選任、解任和辭任等事項都需要依照相關法律進行規定和程序,以確保其任職的合法性和專業性。這些事項的具體規定可參照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 以上是對國民法官制度的概括以及第 11 條具體內容的解釋。對於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