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記載,應注意充分維護各候選國民法官隱私,並避免有以下事項: 一、不當透露個案資訊之內容。 二、不當刺探個案心證之問題。 三、洩漏其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內容。 四、有偏見、歧視或侮辱性之用語。 五、違反公平審判或證據裁判原則之表現。 六、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表現。
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記載,應注意充分維護各候選國民法官隱私,並避免有以下事項: 一、不當透露個案資訊之內容。 二、不當刺探個案心證之問題。 三、洩漏其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內容。 四、有偏見、歧視或侮辱性之用語。 五、違反公平審判或證據裁判原則之表現。 六、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