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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6 條

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記載,應注意充分維護各候選國民法官隱私,並避免有以下事項: 一、不當透露個案資訊之內容。 二、不當刺探個案心證之問題。 三、洩漏其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內容。 四、有偏見、歧視或侮辱性之用語。 五、違反公平審判或證據裁判原則之表現。 六、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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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第6條規定了在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中應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記載內容應充分維護各候選國民法官的隱私,並避免透露個案資訊、刺探心證問題、洩漏其他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使用偏見、歧視或侮辱性語言、違反公平審判或證據裁判原則、以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等行為。 根據司法院所公布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概要說明書》,該概要說明書的目的主要是介紹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並提供相關資訊給候選國民法官。在該制度概要說明書中,不應透露具體個案資訊,以保護當事人和候選國民法官的隱私權。 同樣地,按照最高法院公告的《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該調查表的主要目的是收集候選國民法官的相關資料和背景信息。在填寫調查表時,候選國民法官應注意不要刺探心證問題或洩漏其他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此外,填寫調查表時應避免使用任何具有偏見、歧視或侮辱性的用語。 這些準則的目的是確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公平性和正當性,並保護候選國民法官的隱私權。遵守這些準則可以確保制度的有效運作和推動更加公平和正義的審判體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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