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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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10條,起始程序應包括審判長行人別訊問、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罪名及權利告知等事項。其中,審判長應預定在告知罪名及權利後,詢問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的意見,并將該意見記載在程序內。 作為範例,我們可以參考最新的「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該準則於2019年11月修訂,由司法院提供。根據以上參考資料,我們可以進一步解釋該法條的適用情境。
- 人別訊問名詞
- 起訴名詞
- 要旨名詞
- 權利告知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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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