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於法院依不同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區分不同證據調查程序之情形,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於首次開審陳述完畢後,得針對個別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之證據調查程序為補充開審陳述。
- 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聲請調查被告科刑資料者,就調查該等科刑資料之說明,得於其調查程序前,另以補充開審陳述為之。
- 前二項情形,法院均應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各該開審陳述之性質、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