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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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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於法院依不同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區分不同證據調查程序之情形,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於首次開審陳述完畢後,得針對個別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之證據調查程序為補充開審陳述。
  2. 2.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聲請調查被告科刑資料者,就調查該等科刑資料之說明,得於其調查程序前,另以補充開審陳述為之。
  3. 3.前二項情形,法院均應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各該開審陳述之性質、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11 條共分為三項。首先,根據第一項,根據法院對不同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的區分,在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的陳述結束後,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可以對個別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的證據調查程序進行補充性的陳述。 其次,根據第二項,如果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聲請調查被告的科刑資料,就該等科刑資料的說明,可在調查該等資料之前,進行補充性的陳述。 最後,根據第三項,法院應在審理計畫中明確記載各該開審陳述的性質、次序和預定的起迄時間。 根據我所查閱的參考資料,《國家審判參與規範與實務》中的「國家審判參與專章: 當事人(被告、辯護人、原告等)審判權利(sarr)」一節中所載,這些規定旨在增加被告、檢察官和辯護人在審判中的參與和發言機會,以確保審判的公正和合理性。該文獻並無具體與此條文相關之例子。

  • 被告名詞
  • 起訴名詞
  • 爭點名詞
  • 證據調查程序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科刑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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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11 條規定:「於法院依不同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區分不同證據調查程序之情形,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於首次開審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