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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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12條,該條分為兩項,以下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規定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進行開審陳述時,應載明各自的陳述項目、次序以及預定的起迄時間。這意味著進行開審陳述的人(包括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需要提前準備好所要講述的內容,並在開庭時按照所指定的次序進行陳述。這有助於確保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並使當事人能夠充分表達他們的立場和觀點。 2. 第二項規定如果有多名被告或其辯護人進行開審陳述,應詳細說明每個被告或辯護人是以個別方式還是統合方式進行陳述。這意味著在有多名被告或辯護人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讓每個人分別陳述自己的立場和觀點,也可以選擇將他們的陳述統一起來進行。這有助於組織和管理審判程序,並確保每個人都有機會陳述自己的意見。 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第12條主要用於規定在案件審理中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進行開審陳述的要求和程序安排。該準則的目的是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和順利進行,並讓當事人能夠有效表達自己的意見。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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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