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13 條
- 1.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情形,得由審判長補充為準備程序結果之說明。
- 2.前項情形,宜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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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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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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